(2017)豫122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秋香与三门峡英豪煤矿有限公司、渑池县鑫盛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香,三门峡英豪煤矿有限公司,渑池县鑫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239号原告:王秋香,女,1961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三门峡英豪煤矿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拴群,渑池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渑池县鑫盛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香诉被告三门峡英豪煤矿有限公司、渑池县鑫盛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秋香负担。审 判 长 赵年法审 判 员 张苏波人民陪审员 马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