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执6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包祖淼、施加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祖淼,施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6488号申请执行人:包祖淼,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施加胜,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包祖淼与被执行人施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祖淼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2月2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64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审 判 员 金崇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蒋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