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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9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伟与俞小萍、戴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俞小萍,戴子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9392号原告:朱伟,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告:俞小萍,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戴子红,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诉被告俞小萍、戴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转程序后原告朱伟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 丹代理审判员 李 钢人民陪审员 方梅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罗天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