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晓芝与蒋芝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芝,蒋芝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2501号原告:陈晓芝,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蒋芝行(曾用名蒋之行),男,194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陈晓芝与被告蒋芝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芝、被告蒋芝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蒋芝行偿还借款4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8日,被告蒋芝行以做生意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陈晓芝借现金4万元,约定2016年3月底前还4000元,2016年5月底付清,双方约定该借款无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陈晓芝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陈晓芝的诉讼请求。被告蒋芝行辩称,借款属实,但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依据原、被告的诉辩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陈晓芝要求被告蒋芝行偿还借款4万元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陈晓芝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2015年12月28日,借款条一份,证明被告蒋芝行借原告陈晓芝现金4万元,约定2016年3月底付4000元,2016年5月底付清,无息。被告蒋芝行无异议。被告蒋芝行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芝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被告蒋芝行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蒋芝行向原告陈晓芝借款4万元,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8日,被告蒋芝行以做生意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陈晓芝借现金4万元,并为原告陈晓芝出具借款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陈晓芝现金肆万元正(40000.00元)2016年3月底付肆仟元正,2016年5月底付清。无息,借款人蒋之行,2015年12月28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陈晓芝多次催要,被告蒋芝行至今未予偿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芝行借原告陈晓芝现金4万元,由被告蒋芝行出具的借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陈晓芝要求被告蒋芝行给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芝行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芝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晓芝借款本金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蒋芝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