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松泉与唐小蕾、刘向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泉,唐小蕾,刘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595号原告:王松泉,男,1978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被告:唐小蕾,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刘向东,男,1982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原告王松泉与被告唐小蕾、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王松泉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3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分,借款期限为二年。2015年1月19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80000元。被告唐小蕾、刘向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2017年4月5日,二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向本院提供了赤峰市松山区全宁街道富兴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自2012年起在赤峰市××区居住。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刘向东的住所地以及被告唐小蕾的经常居住地均为赤峰市松山区,故本案应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袁志广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冯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