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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申明道与李雨春、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明道,李雨春,金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申明道。被执行人:李雨春。被执行人:金海燕。申请执行人申明道与被执行人李雨春、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9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16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雨春、金海燕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39220104000514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月六日书记员  孙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