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白山市虹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虹桥热力有限公司,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141号原告:白山市虹桥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浑江区浑江大街***号*楼。法定代表人:吕新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本连,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浑江区靖宇路**号东侧*楼。法定代表人:陈甲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程,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为×××,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原告白山市虹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恩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供热入网协议书》,约定被告开发的鑫圣家园小区住宅及综合楼接入原告供热管网,由原告供热。该协议还同时约定,“乙方(被告)自行投资建设的供热系统、二次管网、供热泵站、阀门及楼内、外一切采暖设施出现问题造成损害由乙方负责处理,维护及运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然而,由于被告迟延向供电部门交付鑫圣家园小区采暖供热泵站电费,导致供电部门欲拉闸停电。为避免因停电造成该小区住户无法取暖,原告先后于2014年11月、12月29日、2016年2月、3月为被告垫付了鑫圣家园小区采暖供热泵站电费13978.10元。因原告垫付上述费用后被告拒绝承担并给付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鑫圣家园1号楼采暖供热泵电费13978.10元。被告辩称:2013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供热入网协议书,该协议是在被告急需给住户办理入住完成当年供热的前提下与原告签订的,关于供热泵站等事宜原、被告一直存在争议。2014年12月18日因泵站未交电费停止供热给业户造成损失,该事信访至政府解决,时任政府副秘书长张金宝开协调会处理,原、被告就此达成一致,由原告为被告减免白山市鑫圣家园小区2-102、2-202室的取暖费。2015年2月5日以后因供热泵站产生的电费由被告承担,达成一致后双方也是按此约定履行至今。因此,原告要求给付垫付的2014年11月、12月29日的电费在2015年2月5日双方达成一致时已经解决,该诉请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原告诉请的2016年2月、3月供热泵站电费因电表计量有误,被告一直与电业部门协商,因此暂未交付。但依据受益原则,原告单位作为供热部门所收取的热费已包含煤、水、电、人工等成本费用在内,供热泵站系原告单位不可分割的部分,该泵站产生的电费理应由原告承担,鉴于原告为被告减免取暖费,因此,自2015年2月5日之后该泵站产生的电费一直是由被告交付的,现被告要求该泵站由原告接管并承担相关费用。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白山市虹桥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供热入网协议书》,约定:1、乙方建设的鑫圣家园小区住宅及综合楼,建筑总面积约20862.68平方米(按实际产权面积计算),乙方建设的综合楼按规定安装热计算表。否则不予接网。2、乙方向甲方交纳供热入网费,按建筑总面积20862.68平方米收取,其中:政协面积9658.34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单价24.5元/平方米收取,金额为贰拾叁万陆仟陆佰贰拾玖元叁角叁分(¥236629.33元),剩余11204.34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单价49元/平方米收取,金额为伍拾肆万玖仟零壹拾贰元陆角陆分(¥549012.66元),一次性交清,否则不予接网。3、乙方自行投资建设的供热系统,二次管网、供热泵站、阀门及楼内、外一切采暖设施出现问题造成损害由乙方负责处理,维护及运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供热前甲方同意乙方在主管网指定位置接网供热,乙方建设的供热系统、二次管网、流量调节阀及室内外一切采暖设施等由乙方按标准负责投资、设计、安装。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网(有验收报告)否则不予接网。5、供热期间甲方只负责一次管网温度、压力及供热技术参数达到标准要求,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处理。如二次网管线、室内设施及楼内设施等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6、甲、乙双方管网界定:一次管网产权归甲方所有,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二次网管、流量调节阀产权归乙方所有,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7、凡申请接网供热单位,提前写面申请,提供建筑物平面图,采暖系统图等有关资料,审核同意后方可供热。以下协议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白山市虹桥热力有限公司为鑫圣家园1号楼采暖在2014年11月28日交纳电费1530.35元、在2014年12月29日交纳电费2684.75元、在2016年3月31日交纳电费4885元、在2016年4月29日交纳电费4878元,合计13978.10元。2015年1月,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鑫圣家园项目部出具一份《告知》,载明“白山市农业发展银行、白山市鑫德物业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8日因白山市虹桥热力公司停止供热造成鑫圣家园小区损失如下:1、地下室供热泵房跑水,水深约30CM。2、自来水水表冻坏5块,管道冻坏约50米。3、消防系统冻坏。造成白山市消防大队日常消防检查不合格,被罚款5000元。使农发行及鑫圣家园小区消防设施处于瘫痪状态,具有重大消防隐患。以上损失由白山市虹桥热力公司停止供热造成,与我施工单位无关”。2015年2月5日,白山市虹桥热力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载明“白山市虹桥热力有限公司同意2014年取暖期减免白山市鑫圣家园小区2-102及2-202供热取暖费,金额贰万零捌佰壹拾伍元壹角陆分(¥20815.16元)。鑫圣家园小区供热泵站电费由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缴纳”。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供热入网协议书》、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电行业专用)、《告知》、《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由被告投资建设的鑫圣家园小区供热泵站的维护和运行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此,在协议未变更前,被告须如约履行。原告代其交纳的电费,被告应返还,金额为13978.10元。被告欲以原告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承诺减免供热泵站电费属理解有误,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山市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白山市虹桥热力有限公司垫付的鑫圣家园1号楼采暖供热泵站电费13978.1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