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5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丽杰与被告李文革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杰,李文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679号原告:高丽杰,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晖,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革,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丽杰与被告李文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高丽杰以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为理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丽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高丽杰负担。审 判 长  苑晓红审 判 员  韩 洋代理审判员  于 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