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曹宝华与刘亮德、许淑明、刘开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宝华,刘亮德,许淑明,刘开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470号申请执行人曹宝华,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亮德,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许淑明,女,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开来,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宝华与被执行人刘亮德、许淑明、刘开来民间借贷纠纷【(2015)汀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开来的工资帐户,其他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6935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