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3执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光全、刘金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全,刘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934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全,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刘金泉,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张光全与被执行人刘金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金泉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无其房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19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