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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孙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孙国强,冯秀娟,孙国峰,孙爱叶,赵学,张美霞,李俊忠,尹艳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住所地:高青县中心路30号。法定代表人:万瑞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国强,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冯秀娟,女,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孙国峰,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孙爱叶,女,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赵学,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美霞,女,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李俊忠,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尹艳芝,女,1979年3月8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孙国强、冯秀娟、孙国峰、孙爱叶、赵学、张美霞、李俊忠、尹艳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传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