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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593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万宏模架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巨锋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余姚市万宏模架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巨锋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章辰宸,章宏智,郑小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8235-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3幢1118室。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阳,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余姚市万宏模架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94153-2,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报房西南区95号。法定代表人:章辰宸。被执行人:余姚市巨锋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54938-8,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北郊村报房西南区75号。法定代表人:郑小冰。被执行人:章辰宸,男,198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章宏智,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郑小冰,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万宏模架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巨锋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章辰宸、章宏智、郑小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2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余姚市正立特钢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人民币350350元、截止2015年11月23日的违约金6872.25元。还款方式为:被告余姚市正立特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至2016年12月25日(每月一期,共13期),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每月应付租金2695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6872.25元给原告;二、被告余姚市巨锋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章辰宸、章宏智、郑小冰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余姚市正立特钢有限公司追偿;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03元,由被告余姚市正立特钢有限公司、余姚市巨锋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章辰宸、章宏智、郑小冰负担,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四、若被告未如约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所列全部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350350.00元中未清偿部分按日万分之六加收违约金,并就未履行款项(未付租金、违约金、诉讼费)及加收的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及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至今未反馈有财产信息。本院邮寄的法律文书均被退回,经查,余姚市正立特钢有限公司、余姚市巨锋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早已停止经营,现被执行人章辰宸、章宏智、郑小冰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438923.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曹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