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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钟孝卫与朱在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孝卫,朱在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5191号原告:钟孝卫,男,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朱在庆,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临邑县,系邮政局职工。原告钟孝卫与被告朱在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告朱在庆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名下同行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被告朱在庆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娇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