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邢守宏、凌鹏等与杨初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守宏,凌鹏,吴义虎,黎明先,蒋宏权,杨初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607号原告:邢守宏,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原告:凌鹏,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原告:吴义虎,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原告:黎明先,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原告:蒋宏权,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靳舫,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初六,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邢守宏、凌鹏、吴义虎、黎明先、蒋宏权与被告杨初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邢守宏、凌鹏、吴义虎、黎明先、蒋宏权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守宏、凌鹏、吴义虎、黎明先、蒋宏权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邢守宏、凌鹏、吴义虎、黎明先、蒋宏权负担。审判员 吴少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 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