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执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志平、河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志平,河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2执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申志平,男,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沙河市。被执行人河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白塔镇章村村北西郝庄铁矿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60124867-7法定代表人:武延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劳人裁字第2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河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延平作出罚款决定书,该罚款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延平未主动履行罚款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武延平银行存款20000元。���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立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