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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兆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兆锋,绰号“老矮”,男,1991年3月3日出生于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兆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钊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兆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兆锋为非法牟利,2016年2月份开始,通过微信收受林某2、林某1(均被行政处罚)、陈伟青、陈雁辉、陈王贵、“纯组”、“芬儿姐”(均另案处理)等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共接受投注金额约人民币230408元,非法牟利人民币8000元。2016年2月中旬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被告人陈兆锋为非法牟利,从涉案人“阿定”(另案处理)处获得一“六合彩”外围赌博网站,为该网站担任代理,在该网站开通cc10、hh555、yl555等九个会员账号给蔡某(已被行政处罚)、江贵州、陈雁辉、陈沛弟、陈伟青、“老铁”(均另案处理)等人投注赌博,从中抽取每个会员的投注总额的1%作为“退水”。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陈兆锋共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830808元,从中抽水牟利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兆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1、蔡某、林某2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兆锋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兆锋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兆锋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兆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予以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兆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馥芬审 判 员  林焕生代理审判员  江一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金柳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