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喻茂海与甘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茂海,甘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111号之一原告:喻茂海,男,1981年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甘玉敏,女,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喻茂海与被告甘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喻茂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喻茂海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计755元。(转下页)审判长 谢贤斌审判员 吴安静审判员 夏 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天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