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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邢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温某,邢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538号原告邢某,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温某,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利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