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君与许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126号王君、许志高:申请执行人王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君依据(2014)剑阁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许志高偿还借款本金54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志高因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许志高的全部遗产。经对被执行人许志高在青川县志高采石场享有53%的股权进行评估并征询意见,各方均无异议并同意按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了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4)剑阁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