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武汉泰优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彭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泰优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彭秀芳,彭娟,朱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818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法定代表人:TAYHANCHO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王栋,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武汉泰优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99号顶绣·品城第4幢15层06号房。法定代表人:彭先彬。被告:彭秀芳,女,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彭娟,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被告:朱杰,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泰优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彭秀芳、彭娟、朱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为原、被告之间已庭下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琪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