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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徐祥应与胡毕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祥应,胡毕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339号原告:徐祥应,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英,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滨,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胡毕雄,女,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崇阳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898022336D。法定代表人:李彤彪。原告徐祥应诉被告胡毕雄、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徐祥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有效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祥应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巧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雁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