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晓锋与林伟生、陈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锋,林伟生,陈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5民初384号原告:吴晓锋,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伟生,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小玲,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吴晓锋与被告林伟生、陈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晓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伟生、陈小玲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晓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伟生、陈小玲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吴晓锋借款人民币6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林伟生、陈小玲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吴晓锋借款人民币485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林伟生因需要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0日前。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交的《借条》为证。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前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林伟生、陈小玲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交换和质证,因林伟生、陈小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及抗辩等权利。对吴晓锋提交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吴晓锋提交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被告林伟生因生意周转于2016年10月19日向吴晓锋借款6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6年12月10日前还清,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经吴晓锋催讨,林伟生至今仅偿还了16500元。2.吴晓锋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证明了被告林伟生与被告陈小玲于2006年8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吴晓锋提交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林伟生向原告的借款65000元发生在林伟生与陈小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伟生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所借的款项,根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且陈小玲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为林伟生个人债务,该笔借款应当按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林伟生在借款到期后仅偿还了16500元。吴晓锋请求林伟生、陈小玲共同偿还该笔借款余款48500元及其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林伟生、陈小玲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吴晓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被告林伟生、陈小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晓锋借款本金48500元及该款从2017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被告林伟生、陈小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洁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渊源附:一、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