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乔艳喜与刘新民、张春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艳喜,刘新民,张春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456号原告:乔艳喜,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民,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春婷,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被告刘新民之妻。原告乔艳喜与被告刘新民、张春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耿伟亚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振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