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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9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杜久平与莫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久平,莫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9504号原告:杜久平,女,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委托代理人:徐爱军,黄冈市浠水县南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莫帆,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委托代理人:谢琴瑶,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久平与被告莫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杜久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久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丹丹(兼)书记员 张  雪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