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盛胜强与王益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胜强,王益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3764号原告:盛胜强,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王益胜,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盛胜强与被告王益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盛胜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盛胜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盛胜强负担。审 判 长 朱艳艳审 判 员 姚 丽人民陪审员 夏博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姚 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