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民申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隋民达互易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隋民达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18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隋民达,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栖霞市蛇窝泊镇石角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隋作,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隋桂宾(又名隋贵宾),男,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再审申请人隋民达因与被申请人栖霞市蛇窝泊镇石角夼村村民委员会、隋桂宾互易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隋民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于爱军审 判 员  毛国强代理审判员  庞德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