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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盘国福与杨秀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国福,杨秀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238号原告:盘国福,男,1999年12月18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被告:杨秀义,男,成年,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原告盘国福与被告杨秀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盘国福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国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国福负担。审判员  滕树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振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