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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杨奎祥、杨自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杨奎祥,杨自海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3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奎祥,男,1958年11月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杨自海,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奎祥、杨自海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效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马骏腾书 记 员 唐铭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