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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56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宋利钦与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邬品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利钦,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邬品华,周品霞,张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649号之三原告:宋利钦,男。被告: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品霞。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品华,男。被告:周品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祥,男。原告宋利钦与被告张家港市安远钢结构有限公司、邬品华、周品霞、张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宋利钦于2017年4月6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利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利钦撤回起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宋利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樊逸峰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沈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