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民初5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冯小停与尚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停,尚小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5717号原告冯小停,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现住济源市。被告尚小双,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冯小停与被告尚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小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小停诉称:2014年11月2日被告尚小双借其50000元,约定期限1年,2015年11月1日归还,并给其出具了借条,后被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未答辩,未出庭,未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尚小双出具的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冯小停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于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归还,一年期。借款人尚小双2014、11、2。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日被告尚小双借原告50000元,约定期限1年,于2015年11月1日归还,并给其出具了借条。逾期后被告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尚小双借原告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尚小双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尚小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小停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尚小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小     奇人民陪审员 赵     耕     明人民陪审员 闫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亚     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