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恢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郑妙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郑妙英,苏振荣,周树荣,天津景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5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北。法定代表人林开勇,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妙英,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苏振荣,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周树荣,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天津景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国际金属物流园区A区133号。法定代表人郑妙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妙英、苏振荣、周树荣、天津景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2012〕辰民初字第4364号民事判决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辰民初字第4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广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