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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物丰饲料购销部、吴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物丰饲料购销部,吴冠良,梁丽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487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物丰饲料购销部。经营者:周联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天亮,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冠良,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梁丽间,女,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物丰饲料购销部与被申请人吴冠良、梁丽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物丰饲料购销部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冠良、梁丽间在银行的存款21427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冠良、梁丽间在银行的存款21427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