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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新国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778号原告李新国,男,汉族,1956年9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王小珍,女,汉族,1959年7月13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与贾某某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被告王小珍与贾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婚后于1986年生育有子,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双方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小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