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4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陈议根、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陈议根,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83809912-0。负责人黄世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议根,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组织机构代码77686535-1。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陈议根、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陈议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67210元、利息2173.7元、滞纳金7330.38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26日,之后按《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本车抵押类)》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息至判决生效之日】;陈议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代理费5168元;如陈议根到期未能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陈议根名下抵押的车牌号为苏E×××××雅阁牌小型轿车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陈议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008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88元,由陈议根、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陈议根、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1400.1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陈秀凤名下的车辆(苏E×××××,已查封,无法寻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71400.1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上述车辆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澄审判员 XX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