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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张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张某某,谷某某,张某某,谷某某,张某某,谷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92号原告谷某某,女,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张某某,女,42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孟繁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天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