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81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亚辉、滕州市呈祥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辉,滕州市呈祥纺织有限公司,赵曰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171号申请人:黄亚辉,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滕州市呈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级索镇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曰奎,经理。被申请人:赵曰奎,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黄亚辉与被申请人滕州市呈祥纺织有限公司、赵曰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亚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418000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黄亚辉以其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善国北路沈庄南兴工宿舍22502房产一套,担保人王洪波以��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府前路北解放路南侧滨江.国际花苑661102室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亚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及担保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呈祥纺织有限公司、赵曰奎价值1418000元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黄亚辉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善国北路沈庄南兴工宿舍22502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担保人王洪波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府前路北解放路南侧滨江.国际花苑661102室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亚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龙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