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符哲与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魏卫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哲,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魏卫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166号原告:符哲,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代理人:蒋兵兵,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和鑫路37号。法定代表人:柯义华,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魏卫东,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哲诉被告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魏卫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符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哲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符哲负担。审判员 谢 爱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