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军、王志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梁军,王志业,张合意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11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军,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王志业,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合意,男,汉族,1990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拓城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军、王志业、张合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王艳东人民陪审员 陆亚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宇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