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杜全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全平,杜全平,杜全平,杜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全平,男,1989年3月1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全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全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8日14时45分左右,被告人杜全平驾驶苏F×××××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345线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居委会六组地段(十字交叉路口)时,因其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未能减速慢行,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该车左侧前部与由西向东顾某驾驶的TZ××××××电动自行车右前部发生碰撞,造成顾某受伤于当月20日死亡。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杜全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全平明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本案的民事赔偿经本院民事调解,被告人杜全平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杜全平在法定赔偿范围以外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7000元,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杜全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陶某、俞某、蔡某等人的证言;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2016)苏0612民初7925号民事调解书、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杜全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全平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全平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全平自愿认罪,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全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