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叶睿与范福强、崔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福强,崔峨,叶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福强,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现在宜兴市丁山监狱服刑。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峨,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睿,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健,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福强因与上诉人崔峨、被上诉人叶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8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福强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缴,范福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范福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朱永刚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