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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6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会与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航九方分店、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航九方分店,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刘会,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航九方分店,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刘会,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航九方分店,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刘会,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航九方分店,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967号原告:刘会,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山东省曹县侯。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航九方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人民路2020号龙华九方购物中心B1层B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060193。负责人:王海军。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二路27号606、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47107。法定代表人:蔡立斌。原告刘会与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航九方分店、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丹丹(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