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6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会与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航九方分店、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航九方分店,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刘会,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航九方分店,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刘会,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航九方分店,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刘会,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航九方分店,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967号原告:刘会,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山东省曹县侯。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航九方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人民路2020号龙华九方购物中心B1层B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060193。负责人:王海军。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二路27号606、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47107。法定代表人:蔡立斌。原告刘会与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航九方分店、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刘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丹丹(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