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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强与肖克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强,肖克良,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939号原告:杨强,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肖克良,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第三人: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29号大泛华18楼b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1379644D。法定代表人:曲兆营,总经理。原告杨强与被告肖克良、第三人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后为4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