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5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许敏与许方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敏,许方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5218号申请执行人许敏,女,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许方媛,女,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方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许敏34204.7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经申请执行人许敏申请,2016年12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2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许方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2月22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4月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许方媛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李帅伟执行员 裴昌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