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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德志与李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志,李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520号原告:刘德志,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李树东,男,43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刘德志与被告李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2005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至今分文未付。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德志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22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兆会审 判 员  刘玉柱人民陪审员  马贵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瑞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