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钱金水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分公司、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金水,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分公司,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8号原告:钱金水,男,192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淼兴,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系原告之子。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483号。负责人:张勇。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蒙、赵建民,男,公司职员。原告钱金水与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分公司、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钱金水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金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1元,由钱金水负担。审判员 黄忻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瑞?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