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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凯嘉、钟箕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凯嘉,钟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特7号申请人:周凯嘉,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系被申请人儿子。被申请人:钟箕,女,193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代理人:曾海燕,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系被申请人所在社区社区工作者。申请人周凯嘉要求宣告钟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曾海燕作为钟箕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凯嘉系钟箕之子。周凯嘉称,钟箕年事已高,很多事情已记不清。又因发生多发性肋骨骨折、胸部损伤,需长期卧床康复治疗,生活无法自理,居住在和睦老年公寓。现要求宣告钟箕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指定周凯嘉为钟箕的监护人。经审查,钟箕幼年生长发育良好,退休前为公司出纳,既往工作能力好。退休后体健。约两三年前开始认知功能显著下降,目前仍留有智能减退、不能识认家人,生活无法自理,大小便无法控制,记忆力减退症等症状。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钟箕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钟箕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诊断,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钟箕目前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的诊断标准,无法处理自己的事宜,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钟箕的儿子周凯嘉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钟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对周凯嘉要求指定其为钟箕监护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钟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钟箕的儿子周凯嘉为钟箕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颖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江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