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济南亚讯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正元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亚讯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临沂市正元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643号原告:济南亚讯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章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香(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正元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法定代表人:黄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亚讯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正元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亚讯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亚讯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8元,减半收取25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济南亚讯商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峻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