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东山县前楼镇径里村民委员会与孙明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山县前楼镇径里村民委员会,孙明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578号原告:东山县前楼镇径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山县前楼镇径里村。组织机构代码73950043-3。法定代表人:吴武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辉,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新城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61973********。被告:孙明华,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东山县前楼镇径里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永辉、孙明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东山县前楼镇径里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山县前楼镇径里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俩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范 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