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字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国梁与余兴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梁,余兴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字1186号原告:刘国梁,男,汉族,2006年10月1日出生,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理人:李培培(刘国梁母亲),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纪,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兴田,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11179(1-1)法定代表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克全,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纪、被告余兴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克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7元、护理费913.76元、营养费240元、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100元、2000元,合计3500.76元。本案查明事实一、损害事实发生经过:2016年6月19日11时10分许,被告余兴田驾驶“皖C×××××”号“奇瑞”牌小型客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烟汕线虹桥化工厂北侧路段,自南向北驶入路面时与沿烟汕线自西向东李培培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刘慧如、刘国梁)发生碰撞,造成李培培、刘慧如、刘国梁受伤并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余兴田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培培、刘国梁、刘慧如无责任。二、原告医疗情况:原告刘国梁受伤后被送到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住院治疗8天,支出医疗费3773.93元(被告余兴田培垫付3766.93元)。三、原告护理费:原告主张按住院8天,每日114.22元,赔偿护理费913.76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四、原告营养费:原告主张按住院8天,赔偿营养费240元(每日30元),符合相关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五、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住院8天,赔偿营养费240元(每日30元),符合相关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六、原告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100元,虽然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但不超过每天20元,本院予以支持。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要求赔偿2000元,根据其伤情,不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本院不予支持。八、车辆保险情况:被告余兴田驾驶“皖C×××××”号“奇瑞”牌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的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就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责任划分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余兴田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经济损失为1500.76元(医疗费7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913.76元、营养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赔偿。被告余兴田为原告刘国梁垫付的医疗费3766.9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返还给余兴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国梁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500.7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兴丽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