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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宋建与李玉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李玉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4111号原告:宋建,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玉卿,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开发区。原告宋建诉被告李玉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建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江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玉娟